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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02-20

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活动。

第三条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我省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或说明;计价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注:计价依据是指我省颁发的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各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计价费率、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

第四条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现行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与统筹总站")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的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等相关管理工作。

各地市(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管理工作。

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按工程项目地点属地为原则进行,先由工程所在地市(区)级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对于地市(区)级造价管理机构难于答复或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有异议时,可由地市(区)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函的形式报送省站答复。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配置负责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

第六条实行咨询日制度,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咨询。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必须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证书前来咨询。

第二章 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

第七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的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人员应遵照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原则及市场各方主体提供资料情况进行解答;具备条件的当日解释答疑;不具备条件的,待双方补齐资料择日答疑。

对于电话咨询,考虑电话咨询的局限性,故电话咨询一律不予受理。

对于我省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价目表、计价费率和有关执行文件上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范围以外的问题,工作人员可以不予答复。

第八条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各方当事人(包括受委托对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到场陈述事实情况。

第九条中请计价争议调解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争议各方当事人实事求是填写的计价咨询登记表;

(二)施工图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

(四)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五)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造价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

(二)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并且争议调解的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

(三)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的;

(四)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五)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六)无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当事人。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提出调解意见。对特殊或疑难的问题,可由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成立专家组,到现场了解相关情况,讨论研究后再作答复。

第十二条各方当事人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合同约定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省市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对于出现较多的、共性的问题应及时记录、整理,通过造价信息和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发布。

每半年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将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的实例汇总上报省站,作为内部交流资料。

第十四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计价依据解释和调解专职人员,应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事原则,认真严谨做好解释和调解,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服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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